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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祭祀公業邱烋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