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煥火即祭祀公業邱烋管理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6,88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