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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