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甲○○(原名廖家銳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甲○○(原名廖家銳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