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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甲○○(原名廖家銳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