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丙○○
乙○○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