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0元,應納裁判費為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