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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等
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