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百零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萬五千八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