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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清償消費借貸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裁判120,300 費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