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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抗告人 即原 告 甲○○

號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