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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泳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