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原 告 陳家民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