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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乙○○

(即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利害關係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除聲請人乙○○於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

理 由

一、本件觀諸聲請狀載全部意旨,顯係乙○○本人聲請解任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惟於聲請狀上誤載聲請人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審酌聲請意旨逕列乙○○為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8年度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茲因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8年04月依公司法規定召臨時股東會,並已於99年06月11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推選新任董事長,鈞院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由聲請人任臨時管理人之需要,爰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第三次董事開會通知、董事會議簽到表、董事會議記錄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51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復據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長以該公司99年07月29日彰濱世生字第99072901號函覆上情屬實,且表示聲請人依法聲請辭任合乎法理,請准其辭任之意見在卷,經核尚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解除其於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裁判案由:辭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