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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日起辭任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互利公司)清算人職務,爰依法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按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324條及第192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與互利公司間即屬民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自得由聲請人隨時終止之,毋庸聲請法院解任之。又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均無「辭任」清算人須向法院聲報之規定,是並無向法院聲報之必要。查,本件聲請人係經互利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選任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得隨時終止與互利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毋庸向法院聲報。苟若聲請人與互利公司間,對於是否發生終止委任關係(即辭任清算人)之問題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非本件可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