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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10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為債權人,又陳報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並不合法,且台端既以債務人已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為由,聲請辭任臨時管理人,請依法陳報債務人之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臨時股東會紀錄、董事會推舉新任董事長(代表人)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