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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4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債 權 人 丙○○代 理 人 甲○○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狀尾頁記載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之異議狀,究係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抑或僅聲請退還聲請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