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莊金波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贈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贈關係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