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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汪黃祝喜代 理 人 楊錫楨律師相 對 人 汪文宗

汪文傑汪文俊汪秀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