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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訴事件法第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