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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提起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 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