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始可請求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裁判離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戶籍謄本數件等件為證。

三、按聲請人提出並非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而僅係兩造自行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其聲請認可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有未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