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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離婚民事判決書。

二、上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

三、前揭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或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