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王呂美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一州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