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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王呂美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一州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