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37號抗 告 人 王一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呂美齡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