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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林志銘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複代理人 黃榮裕被 告 林志坤被 告 林志儒被 告 林弘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坤抗辯系爭遺產中,權利人林葉糖、義務人陳承旭之抵押權登記2筆,林葉糖讓與被告林志坤,目前由鈞院100年度訴字第248號審理中,故請求停止訴訟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可佐。而被告林志坤能否據以請求將該2筆抵押權移轉設定登記為權利人,事涉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是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即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