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 麗 娟訴訟代理人 陳 建 良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王滿貴間請求給付規劃設計費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7,200 元,應徵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