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懋彬(即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39元,應徵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