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國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本院96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各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並未將過去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條件之股東排出在外,相對人於96年06月28日將股份移轉於抗告人公司股東甲○○以前,即自民國(下同)91年11月07日公司設立時起至96年06月27日期間,確實具備上開資格要件之抗告人公司股東,並提出抗告人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及公司章程為證,其為抗告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少數股東權之規定目的在於使無法參與公司經營之人的藉此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而該規定既係藉由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方式,保障公司少數股東權益,聲請人自應現具備股東身份之人始得為之,其理甚明。又曾為股東之人,已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他人並因此喪失股東身份者,其股東身份所具有之一切權益當已概括移轉予受讓股份或出資額之人,喪失股東身份者,對於公司已無任何權益可言,關於股東權益之行使,自應由受讓股份或出資額之人為之,出讓股份或出資額之人當無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 鈞院99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既已認定相對人乙○○於96年06月28日已將其對抗告人公司之出資額全部轉讓與甲○○,相對人提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時,早已喪失抗告人股東之身份,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之規定亦有準用。 原本關於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係由公司監察人所擔任 (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參照),但股東除了被動的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報告,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以及對於各項表冊之意見外,是否得自行或指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尚有未明,故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瞞,本條遂允許股東得享有此項權利,同時為避免少數股東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營運,對於股東權利之行使即藉由檢查人之選派加以適度規範,此乃公司法所賦予對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內部監控之少數股東權,其本質上亦屬於股東共益權行使項目,乃涉及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為目的可得行使之權利。而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是相對人如具有股東身份,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三以上之股份,亦非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相對人出資額為2,500,000元,自91年11月07日公司設立時起至96年06月27日期間具備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身份及資格要件,固據相對人提出抗告人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及公司章程在卷可憑,惟相對人於96年06月28日已將其出資2,500,000元全數轉讓予股東甲○○, 是相對人於99年2月8日為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時,已非抗告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此亦為相對人於選派檢查人聲請狀中所自陳,復有抗告人所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各一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喪失股東身份,自無保障其投資權益,使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干涉公司營運之必要,相對人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未明文排除曾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人為論據,不啻主張不具備股東身份之人亦得享有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顯然違背上述立法意旨,洵不足採,則依前揭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上開之聲請,核與該法條規範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法 官 羅培昌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