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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抗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6號再 抗告 人 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裁判日期: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