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69號聲 請 人 陳裕誠相 對 人 洪千琇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人洪千琇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九十三點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分之一)及彰化縣○○鎮○○段○○○號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千琇前於民國(下同)94年4月7日眼睛全盲,後精神恍惚,曾遭友人騙取金錢,嗣於99年3月間向本院聲請禁治產在案,並於99年4月29日確定。而受監護人洪千琇房屋老舊,已有三十多年未整修,且多處漏水,其生活環境髒亂不堪,故急需整修其居住房屋,為此,向縣政府聲請老舊房屋優惠整修貸款,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處分相對人之如主文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因大腦退化之失智症,意識不清無法溝通,不能自理生活,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而相對人所住房屋老舊不堪,且多處漏水,為聲請縣政府房屋優惠整修貸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照片七張、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及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45號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同意書、彰化縣政府函及彰化縣政府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為證。又相對人既因失智症等因素經宣告為受監護人,而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現因住宅問題亟需貸款修繕應可理解,且經本院前往相對人所居住房屋(地址:彰化縣○○鎮○○里○○路○段○○○巷○○弄○○號)進行勘驗,其結果認為:1.房屋為兩層樓半樓房,據鄰居稱房屋約在67、68年間興建,相對人確實住在這裡,最近鐵路經過地板全裂,相對人在蓋好房屋之後就搬進來住。2.門前的木堆是相對人裝潢用。且聲請人表示廚房的上面因為會漏水,所以要加蓋上去防漏水,屋內的浴廁不方便相對人洗澡,鐵門也壞了等情,有本院100年1月11日勘驗筆錄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又相對人既因心神喪失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照護,故其居住環境完善尤為重要,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之前開不動產聲請准予處分借貸,做為房屋修繕以供相對人居住之用,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