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5日具狀提起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