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5日具狀提起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