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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甲○○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8月22日具狀提起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市○○段第296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之相關課稅資料或客觀約略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