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