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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大葉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法人組織章程變更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