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111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