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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111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