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海管理人甲○○間給付房份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裁判案由:給付房份金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