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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海管理人甲○○間給付房份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給付房份金
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