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O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未預納第14條規定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已於99年7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未依法定程序,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