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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否認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訟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