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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陳忠孝被 告 林德璋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補償金新臺幣109萬元,其陳述係略稱,原告經核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收回耕地自耕,依同條第3項應準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給予被告補償等語。查該反訴之標的為給付補償金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為原告基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被告應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之法律關係自不相牽連;且此補償金之給與核亦無得資為本訴部分原告訴求之同時履行抗辯事由,即與本訴之防禦方法,亦不相牽連,暨原告亦不同意此反訴之提起,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