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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7號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陳詩瓊

洪玲玲洪聖哲洪聖浩洪芬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本件原告洪正信與被告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本院已訂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陳詩瓊、洪玲玲、洪聖哲、洪聖浩、洪芬芬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被繼承人洪江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