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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參 加 人 陳詩瓊

洪玲玲洪聖哲洪聖浩洪芬芬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信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參加人為輔助上訴人亦提起上訴(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意旨)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