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間強制遷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218 元,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2,2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日期:20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