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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裁判日期: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