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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