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 告 王丁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志明等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非租佃爭議之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