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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陳照楣

陳衍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被 告 陳祖芬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