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陳照楣
陳衍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祖芬間給付信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9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於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