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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陳祖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照楣、陳衍瑩間給付信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於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