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陳祖芬被 上訴人 陳照楣
陳衍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