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謝源倍
謝鈞騰謝承達謝佩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複 代理人 謝宗穎被 告 廖俊蔚
盧春燕蕭秀齡
號高慶鎮
號高慶湖
9號高慶長沈佐萍
號黃天耀
號胡翁淑昭
巷14弄6號4樓之1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被 告 謝承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